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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詳情
 

山東省城市服務技師學院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營造爭先創優的育人氛圍,激勵更多品學兼優的學生成人成才,培育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獎學金獎勵的對象是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學生。

第三條學院設院長獎學金、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和特殊貢獻獎學金四類。

第四条依据《二级管理经费划拨及使用暂行办法》(鲁城院〔2021〕37 号),奖学金经费从院系学生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五條獎學金每學期評定一次,開學後一個月內完成上一學期獎學金的評定。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条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工与保卫处处长、團委书记、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奖学金管理中的重要事宜,监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辦公室设在学工与保卫处(團委),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條院系成立獎學金評定工作組,由院系學生工作負責人及輔導員組成,負責本院系獎學金的評定工作。

第八條班級成立獎學金評定小組,由班主任及班級學團幹部組成,負責班級獎學金的評定工作。

第三章評定資格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者,具備獎學金的評定資格:

(一)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遵守学院的各项規章制度。

(二)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注重自身綜合素質的提高。

(三)学期内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 分且均达到及格水平,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80 分。

(四)沒有受到紀律處分或雖受過紀律處分但處分已解除。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獎學金評定資格:

(一)一学期中病假超过20 天或事假超过30 节;有旷课行为或迟到、早退超过5 次。

(二)獎學金評定過程中,若發現弄虛作假,取消資格,不再增補名額。

(三)獲得獎學金的學生,有生活鋪張浪費現象,追回已發放的獎學金,並視情節給予處理。

第四章名額分配、獎勵金額及評定程序

第十一條院長獎學金

全院共六名,每个院系一名,奖学金1000 元/人。评定条件:学期内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90 分,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90 分,且在集体活动和实践工作中表现突出。院长奖学金由各院系推荐,学工与保卫处(團委)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奖学金占用班级一等奖学金名额。第十二条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分为三等。班级人数在30 人以内的(含30人),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各1 人;人数在30 人以上的班级,一等、二等奖学金各1 人,三等奖学金2 人。一等奖学金300 元/人,二等奖学金200 元/人,三等奖学金100 元/人。由班级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推荐,院系审核,学工与保卫处(團委)审定。

第十三條單項獎學金

單項獎學金分爲優秀學團幹部獎學金、助理輔導員獎學金、助理班主任獎學金(只在新生第一學年設置)。

(一)優秀學團幹部獎學金:分爲班級優秀學團幹部獎學金、院系優秀學團幹部獎學金和學院優秀學團幹部獎學金三種。評選條件:熱心爲同學服務,工作認真、負責,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在學院、院系及班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學團幹部。各類優秀學團幹部獎學金不能兼得。

1.班级优秀学团干部奖学金:班级人数30 人以内(含30 人)每班2 人、班级人数30 人以上每班3 人,奖学金100元/人,由班级推荐,院系审定;

2.院系优秀学团干部奖学金:每个院系5 名,奖学金200 元/人,由院系推荐,学工与保卫处(團委)审定;

3.学院优秀学团干部奖学金:名额为15 人,从学院学团干部中评选产生,奖学金300 元/人。由学工与保卫处(團委)推荐,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定;

(二)助理辅导员奖学金:300 元/人,由院系按照实际任职情况推荐,学工与保卫处(團委)审定;

(三)助理班主任奖学金:200 元/人,由院系按照实际任职情况推荐,学工与保卫处(團委)审定。

第十四條特殊貢獻獎學金

评定条件:见义勇为、好人好事事迹特别突出或为学院作出重要贡献。由学工与保卫处(團委)推荐,经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和奖励金额。

第五章評定要求

第十五條學期內無課程考試成績的班級不參加各類獎學金的評定。

第十六條院長獎學金與綜合獎學金不能兼得,綜合獎學金與單項獎學金可以兼得。

第十七條獎學金必須足額發放到學生手中,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八條獎學金的評定,要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學生獲得獎學金應填寫《學生獎學金評審表》,並裝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条学工与保卫处(團委)负责为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工与保卫处(團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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