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服務技師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學工作,促进勤工助 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 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 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學管理办法》 (教财[2007]7 号)和《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學基金 的通知》(教财[1994] 35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學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 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依法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 酬的学生资助方式。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动必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 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 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學院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学生私 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條 學院設立“勤工助學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负责学校 学生勤工助學工作,包括审批、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院的 勤工助學工作。
第六條 勤工助學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 任组长, 小组成员包括学工与保卫处(團委)、组织人事处、财 务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七條 勤工助學工作領導小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辦公室, 学生资助管理辦公室设在学工与保卫处(團委),负责勤工助學 政策的制定、检查、协调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勤工助學崗位的審核和上報;
(二)負責公布勤工助學崗位並組織學生報名;
(三)協調勤工助學雙方的關系;
(四)協調用人單位做好檢查、評審工作;
(五)勤工助學學生工資彙總及上報;
(六)其它關于勤工助學的具體事務。
第八條 組織人事處具體工作
(一)勤工助學學生勞動量及出勤審核;
(二)勤工助學學生工資審核。 第九條 財務處具體工作
(一)勤工助學資金的管理;
(二)勤工助學崗位工資的設定;
(三)勤工助學學生工資的發放。
第十條 面向全校的勤工助學活动应先申报用工计划,由学 生资助管理辦公室统一聘用所需人员,未经学生资助管理辦公室 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學”名义在学校从事活动, 不得擅自使用勤工助學的学生。
第十一條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关心、支持和协助做好学生勤 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二條 山东省城市服务技师學院設立勤工助學资金专用 款项。
第十三條 学院勤工助學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勤工助學学生 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條 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學资金, 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學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十五條 学院各部门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 的规定以及本部门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 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條 各部门设置勤工助學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 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部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 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部门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 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學。
第十七條 勤工助學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 位为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岗位;临时岗位为不具有长期性,通过 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學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岗位。
第十八條 学生勤工助學工作应有组织的开展,各用人单位 应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學活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固定岗位需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勤工助學岗位设置计划,说明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需用人数、完成时间、应付 报酬,填写《勤工助學岗位设置申请表》。
(二)临时用工需提前一周报用工计划,急用工也必须经学 生资助管理辦公室同意后方可用工,同时填写临时用工申请表。
(三)与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學学生签订用工协议。
(四)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學学生全面负 责,包括组织、教育、管理、验收、纪律、安全等,发生问题, 由用人单位负责。
(五)制定用工质量标准及考核细则,对学生完成的工作进 行考核和评价,填报勤工助學学生工资单,每月月初报学生资助 管理辦公室审核汇总,对违规违纪和不按要求完成工作的勤工助 学学生,有权提出辞退申请,并报学生资助管理辦公室审批 。
(六)同一学期内,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學岗位。
(七)完成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安排的其他助學任務 。
第十九條 所有岗位设置均需由勤工助學领导小组审批同 意。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學岗位的,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條 参加勤工助學学生的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提交 申请,学生资助管理辦公室负责审核备案,财务处统一从勤工助 学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 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参照执行。勤工助學工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 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不具有长期性的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
按工作量计算均可;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 算。
第二十二條 勤工助學按月计酬,每月 360 元(每小时不低 于 12 元按每月 30 小时计算)。财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 勤工助學岗位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條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按月发放;临时岗位劳动 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 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條 勤工助學劳动报酬的标准,应根据国家学生资 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财务处、学生 资助管理辦公室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院勤工助學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 具體流程
(一)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辦公室提出书 面申请,填写《勤工助學岗位登记表》;
(二)由勤工助學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管理辦公室负责公 布勤工助學岗位并组织学生报名;
(三)学生本人填写《勤工助學申请表》(一式两份),经 学生资助管理辦公室审核、备案,同意聘用公示后,学生即可开 始工作;
(四)用人部门负责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 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
考核,提出勤工助學工作的有关建议。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條 學生的權利
(一)通过参加勤工助學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院勤工助學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學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 护。
第二十七條 學生的義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 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規章制度,认真完成勤工助學岗位 工作;
(三)在勤工助學活动中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條 各二级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表 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院每年对在勤工助學活动中表 现突出的学生,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條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學而影响学习或不遵守校 规校纪,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私自更换或擅自离岗者,可以视 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學的资格。对在勤工助學活动中违反校 规校纪的,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條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学生资助管理辦公室参 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零二零年九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