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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考招生六不准、十嚴禁、十公開、30個不得

 


招生工作人員“六不准”

 

1、不准違反國家有關招生規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響、幹擾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協助、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長的禮品、現金、有價證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長收取與招生錄取挂鈎的任何費用。

 

高校招生“十項禁令”

 

 

1、嚴禁省級招辦在政策之外降低標准向有關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檔案;

2、嚴禁省級招辦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

3、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等降低標准指名錄取考生;

4、嚴禁高校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長收取與錄取挂鈎的任何費用;

5、嚴禁高校參加各類中介機構組織且未經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批准的招生現場咨詢活動;

6、嚴禁高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簽訂“預錄取協議”或以“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承諾吸引生源;

7、嚴禁高校開展惡性生源競爭或通過虛假宣傳誘導考生填報志願甚至欺騙考生入學;

8、嚴禁高校無計劃錄取或超出省級招辦核准的錄取考生名冊範圍違規發放錄取通知書;

9、嚴禁高校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中學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

10、嚴禁軍事院校未經教育部批准以各種名義招收所謂“地方委培生”或“自費生”。

 

招生信息“十公開”

 

1、招生政策公開;

2、高校招生資格公開;

3、高校招生章程公開;

4、高校招生計劃公开;

5、考生資格公開;

6、錄取程序公開;

7、錄取結果公開;

8、咨詢及申訴渠道公開;

9、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公開;

10、錄取新生複查結果公開。

 

高校招生“30個不得”禁令

 

1、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出台含有違規“點招”錄取等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辦法;

2、不得超越職權制定招生辦法或照顧優惠政策;

3、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計劃;

4、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計劃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5、不得劃轉計劃委托任何軍隊院校招生。

6、省級招辦不得違反投檔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標准向有關高校投放考生檔案;

7、不得將未按要求進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考生檔案投放給高校或爲高校辦理錄取手續;

8、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計劃类型;

9、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計劃办理录取手续;

10、不得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

11、除國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結束後違規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補錄。

12、各高校不得發布未經主管部]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

13、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

14、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

 

15、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計劃;

16、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准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

17、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

18、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

19、不得在新生入學後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

20、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

21、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挂鈎的任何費用;

22、不得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

23、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

24、自主招生試點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挂鈎的考核活動。

25、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有關工作,或將審核、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

26、不得未經考核發放專業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

27、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

28、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幹預考生填報高考志願;

29、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挂鈎的任何費用;

30、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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