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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

2022-06-28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規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曆次全會精神,著眼健全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派駐監督體制機制,對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的組織設置、領導體制、工作職責、履職程序、管理監督作出全面規範,對于推進派駐機構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正規化,推動新時代派駐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要切實加強對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的領導,不斷完善派駐監督機制。黨組(黨委)要支持配合派駐機構工作,自覺接受派駐機構監督。各級紀委監委要推動派駐機構聚焦主責主業,更好發揮政治監督作用,加強對派駐機構及其幹部的管理約束,堅決防治“燈下黑”。執行《規則》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規則》全文如下。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

(2022年6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派駐機構應當強化政治監督,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穿工作全過程各方面,推動駐在單位切實做到“兩個維護”,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強化組織自上而下的監督功能;

(二)堅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項集體研究決定;

(三)堅持敢于善于監督,完善常態化監督工作機制;

(四)堅持職責定位,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五)堅持各項監督統籌銜接,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一體落實;

(六)堅持監督與被監督相統一,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

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按照規定向國有企業、普通高等學校等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或者依法派駐監察機構,派駐監察專員並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該單位黨的紀律檢查機構合署辦公。

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象多的單位,可以單獨派駐紀檢監察組;對業務關聯度高,或者需要統籌力量實施監督的相關單位,可以綜合派駐紀檢監察組。

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實行交流任職、定期輪崗。

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

派駐機構應當健全組務會會議以及組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完善議事決策機制。

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訪舉報、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

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派駐監督工作情況報告。派出機關分管領導應當定期召開派駐機構負責人會議,經常同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監督檢查部門協助分管領導聯系派駐機構日常工作:

(一)指導督促派駐機構履行職責;

(二)對派駐機構請示報告的問題、事項進行審核把關;

(三)對派出機關交辦的重要案件、事項進行督促辦理;

(四)辦理派駐機構提請支持、協調的重要事項;

(五)向派駐機構通報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的一般性問題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情況;

(六)聯系開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開展專項檢查,推動駐在單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二)研判駐在單位政治生態,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

(三)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權力和資源設租尋租、離職後違規從業等行業性、系統性廉潔風險,向駐在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或者督促開展專項治理;

(四)支持配合派出機關同級黨委巡視巡察機構開展工作,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五)推動駐在單位落實紀檢監察建議;

(六)其他需要聯合開展的監督工作。

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協同開展專項檢查、專項監督,推動解決有關系統和領域的突出問題;

(二)協作采取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

(三)協商確定駐在單位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的管轄,或者由派駐機構報請派出機關指定有關地方紀委監委管轄;

(四)聯合審查調查駐在單位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協作開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針對共性或者關聯性問題同步開展專項監督;

(二)對重大、複雜案件進行聯合審查調查;

(三)協作開展案件審理、複議複查和複審工作;

(四)對派出機關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實情況開展交叉檢查或者聯合檢查;

(五)聯合開展調研、培訓;

(六)其他需要協作配合開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實行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爲主的單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的派駐機構工作,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派駐機構的溝通協調,對本級黨和國家機關部門機關紀委的執紀審查工作進行協同指導。

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

派駐國有資産監管機構的紀檢監察組,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企業紀檢機構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相關國有企業紀檢機構的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應當一並向派駐紀檢監察組報告。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對黨忠誠,踐行黨的性質宗旨情況;

(二)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踐行“兩個維護”情況;

(三)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四)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依規依法履職用權、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

(二)駐在單位上級黨委管理的其他人員;

(三)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四)其他列入重點監督對象的駐在單位人員。

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一)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

(二)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人員。

派駐機構必要時可以審查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其他黨組織和黨員涉嫌違犯黨紀的案件。

派駐機構根據派出機關授權,依法調查駐在單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一)黨組織和黨員對派駐機構所作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

(二)監察對象對派駐機構所作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

(三)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對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行爲的申訴。

對于派駐機構立案審查調查後由駐在單位作出處理決定案件的申訴或者複核申請,派駐機構應當協助駐在單位做好有關處置工作。

第五章 履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

(一)參加會議。參加或者列席駐在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等重要會議,了解學習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情況和班子成員的意見態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按照規定向派出機關報告。

(二)談心談話。同黨員、幹部和群衆廣泛談心談話,聽取對監督對象的反映,發現監督對象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

(三)聽取彙報。聽取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情況的彙報,發現責任落實不到位的,進行提醒糾正。

(四)查閱資料。按照規定查閱、複制駐在單位有關文件、資料、數據等材料,了解核實有關情況。

(五)溝通情況。加強與駐在單位機關黨委、黨委辦公室和組織人事、巡視巡察、法規法務、財務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及時發現和通報問題。

(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訪舉報、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七)廉政把關。建立健全、動態更新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嚴把黨風廉政意見回複關。

(八)實地調查。開展駐點調研、現場核查,精准發現駐在單位存在的突出問題。

(九)其他開展日常監督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派駐機構應當經常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以及黨風廉政狀況進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機關提交專題報告。

第三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經常與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就政治生態、作風建設、廉潔風險等情況交換意見,提出工作建議,督促完善有關制度措施。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提供以下协助:

(一)通報監督執紀執法中發現的問題;

(二)處置內部巡視巡察移交的問題線索;

(三)檢查整改責任落實情況;

(四)其他協助內部巡視巡察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派駐機構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對問題線索進行綜合分析、適當了解,采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進行處置。線索處置意見應當自收到線索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

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報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批,並按照規定報派出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条 派驻机构经过初步核实,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

派駐機構在立案前應當征求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意見,對于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報派出機關決定。確因安全保密等特殊情況,經派出機關同意,也可以在立案後及時向駐在單位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通報。

第三十九条 派驻机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措施。对依法应当交有关机关执行的措施,报派出机关审批并以派出机关名义办理。

派駐機構應當對審查調查措施進行嚴格監管,建立措施使用台賬,定期將有關情況報派出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部門備案。

第四十条 派驻机构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理,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建议、拟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建议,通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

第四十一条 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权限和程序,对违纪的党组织、党员作出纪律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决定。

派駐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對違法的監察對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建議駐在單位處分的,由駐在單位依法依規作出處分決定。

派駐機構提出的處理處分建議與駐在單位黨組(黨委)的意見不同又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派駐機構報派出機關研究決定。

第四十二条 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派駐機構應當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問責調查,查明失職失責問題,按照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單位)提出問責建議。

對黨組織采取改組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執行。對領導幹部采取黨紀政務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本規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辦理。

第四十三条 派驻机构对调查的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集体审议,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依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四十四条 派驻机构发现驻在单位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决策机制、监督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者薄弱环节的,应当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派駐機構應當加強對駐在單位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限期整改、反饋,推動紀檢監察建議落實到位。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教育引导派驻机构干部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建设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派駐機構黨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推進黨支部標准化規範化建設,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凝聚力,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第四十六条 派出机关应当严把派驻机构干部入口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派出机关和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人员交流、考核培训、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安排派驻机构干部参与派出机关工作、进行培养锻炼。

第四十七条 派出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责述廉。结合驻在单位特点,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应当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明确职权范围,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审批权限,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推动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

第四十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严的标准,勇于刀刃向内,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切实防治“灯下黑”。

派駐機構應當接受派出機關同級黨委巡視巡察監督和派出機關的管理監督,對所提監督意見進行整改落實,並報告整改情況。

派駐機構應當明確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幹部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及時彙總各方面意見,對自身權力運行的關鍵環節進行經常性檢查,認真核查相關檢舉控告,按照規定將處置情況向派出機關幹部監督部門報告。

派駐機構應當聽取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對派駐機構工作的意見建議,認真研究處理,並及時反饋。自覺接受駐在單位黨員、幹部和群衆的監督,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對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處置,不斷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第五十条 派驻机构干部有跑风漏气、迟报瞒报、滥用职权、以案谋私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派驻机构及其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执纪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五十三条 派驻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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